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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2014-08-26作者:来源:点击量:2862
 

河 北 省 物 价 局

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

河 北 省 财 政 厅

冀价行费〔201039

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根据《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》(省政府令〔2010〕第4号)和交通运输部《关于调整计重收费有关参数问题的复函》(厅公路便〔20105号)的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批准,我们对我省现行计重收费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。现将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计重收费实施范围

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。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,车辆通行费主要依据行驶里程、车辆重量和费率系数确定。客运车辆(包括载客类汽车、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、机动载客三轮车)通行费收取仍按现行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。

二、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

(一)封闭式高速公路:长深高速(原唐津)、荣乌高速(原保津)、黄石高速(原石太)、京藏高速(原京张)0.08/吨公里,京哈高速(原京秦廊坊段)、京藏高速(原丹拉)、张石、大广高速(原京承)0.075/吨公里,京港澳高速(原京石、石安)、青银、邢临、青兰高速(原邯长)、京哈高速(原京秦宝山段)、京深高速(原唐山西外环)、长深、宣大0.07/吨公里,京沪高速河北段、黄石高速(原沧黄)0.065/吨公里,黄石高速(原石黄)、衡德、唐港0.06/吨公里。

(二)开放式普通收费公路:李家沟隧道、营涝线营子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.0/吨车次,其他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.7/吨车次。

本通知没有包括的收费公路,以及新开通的高速公路、普通收费公路按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执行。

三、货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

(一)车货总重55吨以内(含55吨)货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。

1、正常装载(不超限)货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。

1)高速公路。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,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%计费,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0% 费。

2)普通公路。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,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%计费,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0%计费。

2、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。

1)超限率≤30%的车辆,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(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),超限030%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。 

230%<超限率≤100%的车辆,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(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),超限030%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,超限30%100%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。

3)超限率>100%以上的车辆,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(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),超限030%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,超限30%100%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,超限100%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。

(二)车货总重超过55吨货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。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。对采用中途倒装、闯卡等极端方式驶入我省收费公路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,执法人员应责令其就近卸载,消除违法行为;同时,55吨以内(含55吨)部分按上述(一)计重收费标准计算确定,超过55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。

四、特殊车辆处理(含客运车辆)

(一)集装箱车。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计重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、省交通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》(冀价行费〔20084号)的规定,但车货总重超过55吨时按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和享受“绿色通道”优惠政策的载货车辆,超限运输时,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,不再享受减免政策。

(三)U型车。指IC卡中记载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相同的车辆。此类车辆入出站时间在30分钟(含30分钟)以内的,免收通行费;入出站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,无正当理由和证据,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。

(四)无卡车。指由于车主原因,将IC卡遗失的车辆。此类车辆经系统查询,如果入口信息与实际车辆一致,则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;否则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。另外,收取IC卡成本费,每卡10元。

(五)人为损卡车。指车主持有明显人为损坏痕迹的IC卡,导致出口无法读取卡上信息的车辆。此类车辆经系统查询,如果入口信息与实际车辆一致,则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;否则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。另外,收取IC卡成本费,每卡10元。

(六)换卡车。指出口的车辆与出示的入口站发放的IC卡中记录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车辆。此类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通行费。

(七)伪卡车。指伪造IC卡的车辆。对伪造IC卡的车辆,没收伪卡,按路网中距离本站最远收费站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通行费;另外,收取IC卡成本费,每卡10元。同时,出口站将处理情况上报结算中心,伪卡持有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(八)超时车。指路网内出入站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路段内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车辆。经系统查询,出入口信息一致,但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,按路网最远里程收取通行费;若出入口信息不一致,按“换卡车”处理。

(九)出口闯卡车。指在出站口冲岗的车辆。此类车辆按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通行费。

(十)经有关部门批准,持有核发的大件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载货车辆不做超限处理,按实际重量计费。

(十一)月票车。普通收费公路载货车辆办理月票的现行政策不变。符合条件购买月票的载货汽车超限30%以上时,超限部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。

(十二)客货两用车,按照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。

五、其他

(一)计费取整办法。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,为了车辆通行费收缴便利,按照“三七作五、二八归零”的原则确定通行费具体金额。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;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。

(二)车道收费系统采取计重和车型两种收费方式并行使用,当计重设备出现故障时,改为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。

(三)实行计重收费后收费公路收费年限,仍按省政府路段内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车辆。经系统查有关规定执行。

六、保障措施

(一)广泛宣传。计重收费政策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广大运输业户的经济利益,社会反响大,事关国民经济诸多环节和收费公路健康持续稳定发展,为保证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,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,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,多角度、全方位宣传计重收费政策调整的内容和意义。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,及时掌握有关信息,为群众释疑解惑,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。

(二)实施预警运行。在调整后的计重收费政策实施前,要进行为期半个月的预警运行。通过计重收费系统称重,向超载车主进行预警提示,公示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比例和计重收费应缴通行费额,强化政策宣传,教育、劝导车主规范运输。

(三)制定应急和保畅预案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和保畅预案,明确责任,保障调整后的计重收费政策顺利实施。遇到紧急情况,立即启动预案,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,保障公路畅通。

本通知自201141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